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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评出2021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

1375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22-01-07 14:43:46

高农户,尤其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承保面积覆盖率,大幅提升保障水平,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展望未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农险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需要农业保险提供更大支持,农业和农村新业态发展需要农业保险提供保障,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农业保险拓展新功能,农业保险将从“小农险”发展到“大农险”的新阶段。

当然,相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保险的新要求而言,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的政策体系尚存在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体系。一是提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水平。可将农业保险的主流产品引导至产量保险,并为向收入保险发展夯实基础。二是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支持各地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保险的发展。降低直至取消市级、特别是所有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减轻地方政府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三是促进经营模式创新。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由政府全额补贴保费,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农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额外缴费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形态,适应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基本国情,以指数保险弥补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的不足。四是防范与化解制度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适时启动《农业保险条例》修改,并探索制定《农业保险法》。通过外部约束明晰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有效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面临的制度风险。

03

保险机构加大绿色投资力度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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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

2021年5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议书》,倡议保险资管行业将绿色标准纳入现有投资流程,逐步形成绿色投资考核和激励机制。多家头部险企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绿色投资指导方案。截至2021年8月底,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中涉及绿色产业的债权投资计划登记(注册)规模达10601.76亿元;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计划形式进行绿色投资的登记(注册)规模为114亿元。

点 评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

保险业可以通过负债与资产端的绿色转型,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在负债端,保险业可以发挥风险补偿和防灾减损等功能,支持绿色发展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比如,森林碳汇保险就可以支持林业灾后减损与固碳能力修复,促进生态修复与植树造林,增加碳汇,中和碳排放。再如,保险可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但在新兴能源领域,行业承保经验有限,需要不断探索与试错,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合作,逐渐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在资产端,险资特性与绿色产业资金需求特性高度匹配,保险业可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在实现自身保值增值的同时促进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共同提升。为了推动保险资金ESG投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积极支持和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先行先试;另一方面,审慎对待,着力完善ESG投资的环境,提升专业投资能力。

具体来看,首先,建立相对统一的ESG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投资标准、评价体系、数据标准、信息披露要求或者规范,支持保险资金识别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ESG投资风险。

其次,提升投资能力,应对绿色投资面临的收益挑战。目前,大部分低碳技术尚处于研发和起步阶段,产业链堵点多,商业化应用市场前景不明朗,项目筛选面临较大风险。保险资金通常具有刚性负债成本,投资的首要目标是保值增值,在ESG投资中要提升对绿色项目所在行业发展前景的认知,提高对绿色项目的专业投资能力。保险机构要优化与完善公司治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增加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储备,提高ESG投资能力,有效防范相关资产风险。

最后,应正确理解国家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节奏,把握险资ESG投资的时机。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是用绿色技术替代传统技术,减少碳排放,而不是减少生产能力,更不是在不具备绿色技术的情况下人为打乱正常的供求秩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保险资金ESG投资同样要与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稳妥推进。

04

河南强降雨保险赔付97亿元

巨灾经济补偿能力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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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7月,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并引发洪灾,多地受灾严重。截至2021年12月1日,保险业共接到报案52.88万件,已赔付案件50.1万件,支付赔款97.04亿元,整体件数结案率已达94.7%。

2021年,我国多地遭遇强暴雨天气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业构建快速理赔通道,在云南青海地震、河南强降雨、湖北十堰燃气爆炸、贵州牂牁河翻船、山西洪涝灾害、河北通勤班车落水等重大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补偿与灾后协调作用。

点 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绪瑾

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发生巨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后,我们都能看到保险理赔员的身影。

2021年河南“7·20”强降雨保险业赔款97亿元,已赔付的保险金达到损失总额的11%。云南地震、青海地震、山西洪涝灾害、湖北十堰燃气爆炸、贵州牂牁河翻船、河北通勤班车落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处置过程中,也都体现了保险有效转嫁风险的功能,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赔偿金额所占损失比例高,保险补偿功能大幅度提高;二是保障风险范围广,既包括自然灾害,也包括意外事故,并且巨灾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三是保险理赔效率大幅度提高。这些均充分体现出我国整体国民保险意识正在大幅度提升,即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投保人的投保意识和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体现在政府充分认识到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是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推动器的理念高度认可,为保险在市场配置资源中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稳定创造条件。因此,2006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两次出台发展保险服务业的“国十条”,力推地震保险的试点,并通过一系列鼓励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助力保险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投保人的投保意识体现在投保人的风险感知意识、风险判断意识、风险选择意识和保险服务的获得感意识等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功能意识在于让保险的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保险产品设计合理,保险理赔及时到位。

正因为我国整体保险意识的大幅度提升,促使保险的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体国民保险意识还将进一步提升,保险在社会稳定、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保险业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05

外资保险中介准入条件放宽

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成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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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此前,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2021年,保险业多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成果落地:首家由合资寿险公司开设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获批开业;2020年首家获批的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友邦人寿,四川分公司正式开业、湖北分公司获准开业;完成股权转让后,中德安联人寿、汇丰人寿相继成为合资转外资独资的人寿保险公司。

点 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绪瑾

1979年,我国保险复业是对外开放的产物,既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对外开放也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尤其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保险业对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45257亿元;保险公司数量从1980年的1家增至2020年的238家;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从32家增至59家;保险中介公司在2020年达到2650家、保险营销员900多万人,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已经形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开放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入世后的5年,主要为履行入世对寿险、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准入与经营的承诺阶段。该阶段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育,形成主体多元化、公司治理基本完善、渠道多元化、产品多样化、功能齐全的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

第二阶段是自2018年5月以来的主动全面扩大开放阶段。该阶段的基本特征在于我国从大国保险迈入保险大国,保险市场各种要素发育基本齐全,具备进一步主动扩大开放的条件,使外资与中资险企处于同一经营条件。银保监会先后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年限、设代表处年限及资产规模的要求;寿险公司合资企业外资的持股比例不再设限等。2021年,银保监会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第一阶段的开放属于群雄逐鹿时代,那么,未来则属于大浪淘沙阶段,机会与挑战并存。挑战在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更高,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基本内功要求更高,合规经营、技术要求更高。机遇在于,可在同等条件下学习外国先进的经营技术与管理经验。可以相信,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将使中国保险业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

06

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上线

车险综合改革坚定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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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其中,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备受消费者关注的“三电”,即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纳入保障范围。13个附加险除了包含普通商业车险条款外,还根据新能源汽车特点增加了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等。同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试行)》,为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提供了依据。

2021年12月27日,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正式上线销售。

点 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新能源汽车面临诸多新的风险,离不开保险的支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较大发展,2015年以来产销量、保有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0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我们知道,新能源汽车具有许多与传统汽车不同的风险内容和特征,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不能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发展新能源汽车需要新能源车险的风险保障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能源车险对于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三纵三横”的研发布局,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与此高度匹配。“三纵三横”是指,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新能源车险界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即上述三类汽车),与“三纵”相匹配;其核心保险责任涵盖了具有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三电”系统(即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与“三横”相匹配。

新能源车险具有很多专属性的产品设计。比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特点,新能源车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充电”过程中的相关损失;作为一个创新探索,“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和“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首次将车险承保范围扩展至车外固定辅助设备及其责任;“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的汽车直接损失。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车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难免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07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发布

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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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2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作为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点 评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

互联网与保险的需求产生、信息形成、产品设计、保单缔结、事故防范、赔付处理等环节的结合日益增强,拓展了保险服务范围,提升了保险运行效率。

但是,技术进步和经营变革往往伴随着风险。“互联网+”给保险市场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广泛、市场行为“点多面广”、一些产品复杂度高等等,这些特点及潜在风险在互联网场景下被放大。因此,在中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监管制度也在持续建设之中。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形态做出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当前阶段可以在互联网平台经营的人身保险产品类型。在经营资质上,不仅设置了一般性条件,还对一些类型的业务设置了特殊性条件。这种基于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设置监管门槛的做法,有助于通过监管防控风险,通过监管促进发展。

从全球范围看,中国保险监管的覆盖面广、渗透度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可谓“严”字当头。保险监管要结合中国相关技术与市场的发展情况,才能顺利过互联网这一关。从2009年12月《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和2011年4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到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实施,再到2021年10月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正在形成一套内容完备、相对稳定和执行有效的互联网保险活动的监管规则。

08

惠民保延续井喷式增长

由快速发展进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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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6月30日,上海首款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沪惠保”关闭投保通道,参保人数累计超739万人,创下惠民保单个项目首年参保人数之最。

2021年,多地推出的惠民保都由当地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共同指导,并建立“共保体”这一风险共担模式。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惠民保延续井喷式增长,截至2021年10月,共有58家保险机构在27个省参与了超过100个的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项目,总参保人数超过7000万人,保费超过80亿元。

在发展全面提速的同时,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遵循商业保险经营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强调压实保险公司业务主体责任,规范产品经营,助力惠民保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点 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如何更好地发挥普惠保险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一直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自2015年第一款惠民保——“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推出以来,当前已经有58家保险机构在27个省参与了超过100个惠民保项目,总参保人数超过7000万人。惠民保是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创新,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重特大疾病特药报销和送药服务,并且提高了赔付比例。由于惠民保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百万医疗险”之间的空白,因此,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相关企业的推崇,在2021年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2021年6月,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对保费测算和保障方案设计做出进一步规范,鼓励扩展保障范围做好社保与商保的衔接,同时,也针对前期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管重点。由此,惠民保从快速发展期进入了规范发展期。北京等省市推出了更加符合规范的惠民保的升级版本。在政策指导下,各地惠民保将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且除了考虑目录外特殊药品外,还将目录外住院自费医疗责任纳入进来。

以惠民保为代表的普惠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间架起一座桥梁,为收入水平较低、身患重大疾病的人群提供健康保障,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09

修改险资运用14件规范性文件

促进险资运用规范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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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2021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旨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

【点 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

保险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稳定资本市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保险业而言,保障和投资被认为是承载保险公司运行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保险公司前进的步伐,二者缺一不可。从长期在《财富》世界500强前50名的四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倾向来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智能化已经是国际保险业资产管理非常明显的趋势。

在这样的趋势下,过去的一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力度。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11月,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12月,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

2021年可称为“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年”,规范文件接连发布进一步深化了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黄河九曲,没有激流险滩,就没有波澜壮阔。若干年之后,当我们重新回望今天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的曲折经历,亦不过是历史长河中的一朵浪花。4.5万亿元的年保费收入、23万亿元的资金运用余额、25万亿元的总资产,如果处理不当,保险资金就会在资本市场上方形成巨大的堰塞湖;如果运用得当,保险资金将进一步发挥其稳定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造福国家社会的巨大优势。

10

人身险产品增加特定人群保障

扩面提质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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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

在推动人身保险行业转型发展的同时,人身险市场成为2021年银保监会强化监管的重点领域:1月,编制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4月,启动人身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8月,对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点 评】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新发展阶段,人身保险业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努力构建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服务特定人群的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显著增加。

针对低收入者购买保险的能力较弱,保险业鼓励发展价格亲民、条款简明的产品;针对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保险业继续积极提升投保人的年龄上限,延长保障期限,并且推出了多种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市场上老年人可选择的人身保险大为丰富;针对慢病患者人数多,并在持续增加,保险机构不断加强对各种慢性病及其影响的研究,以合理的条件,积极承保慢病患者,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针对残疾人现实、多样的风险保障需要,保险业加强了对8000多万残疾人群体的关注,独立或与相关部门机构合作,为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提供保险保障;针对儿童的人身保险供给相对容易增加,保险机构迅速行动,积极推出了儿童教育年金保险、残障儿童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针对“非传统”就业形式多样,人数众多,在既有保障体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保险业为他们设计层次多样、投保灵活和携带自由的产品服务,与此同时,加强与各类大型雇主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为其团体参保或个人参保提供便利。

在新发展阶段,居民在风险保障上仍存在较明显的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潜力和作用空间还很大,社会各界应当更加重视发挥人身保险的重要功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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