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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2009)

国华人寿
中短期保障5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或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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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与50万元的较小者。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5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之和给 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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