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