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5 年、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比例如果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并且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如果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大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另给付其超出部分。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 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期满,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5 年、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
保障期限: 5 年、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