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 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给付 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