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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保险

招商信诺
两全理财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合同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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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是,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二)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三)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50%。  

如果我方按照主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方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是,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二)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三)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5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按主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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