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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稳盈利两全保险

招商信诺
短期两全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全残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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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三、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经鉴定为全残之日24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或全残;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一)点以外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按主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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