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60日内(含)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6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