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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定期寿险

阳光保险
1年期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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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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