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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

中国人寿
疾病定期寿险,主要提供疾病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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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缴保费给付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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