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交费期内身故给付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 于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付之主险未到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且年龄到达88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