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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一路阳光终身寿险

阳光保险
长期人寿产品,专门针对身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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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90 天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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