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病或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计算。对于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等待期自本公司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计算。等待期为3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的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的疾病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空中运动、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者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等,但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