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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人寿吉祥安行21两全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疾病身故或全残、满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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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述保障项目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对应的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括:航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客运轨道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驾乘私家车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租用车、公务车、网约车、客运汽车及客运轮船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行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自行车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法定节假日公共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合同约定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两项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合同现金价值;

(2)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18周岁-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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