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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传家终身寿险(分红型)

大都会人寿
终身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伤残保障,意外身故和伤残翻倍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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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
余额;
(3)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当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
余额;
(3)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 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 倍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 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申领当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0%。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1)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 余额; (3) 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将按全残当 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 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 余额; (3) 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在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全残的,在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 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 倍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 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 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 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 过12 个月,可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 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申领当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第1.1 条、1.2 条、1.3 条、1.4 条的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第20.1.3 条、20.1.4 条的责任:

 

2.1 被保险人酒后驾,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2.3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或因精神错乱,或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2.4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主动

吸食或注射毒品;

 

2.5 被保险人猝死。


3 发生上述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发生上述除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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