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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光大永明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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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9.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二、在下列情形下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遗弃;

 

4.被保险人引产或流产。

 

在发生上述第一款第1项或第二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一款第2项至第9项或第二款第3、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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