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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如意红两全保险(万能型)

中华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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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0-17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到达年龄:18-40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160%;

到达年龄:41-60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140%;

到达年龄:61周岁及以上,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或追加保险费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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