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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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
- 豁免保险费产品,提供疾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障和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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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
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约定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