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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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定期寿险,若身故或全残则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且保单期满前可每年领取一次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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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