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定期寿险(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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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定期寿险,保险期限有10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四种可选,承担身故和全残保障。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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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5/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