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自由搭配
周全呵护:
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搭配投保适合的寿险险种,满足人生特定时期的需求,组成最适合您的保险屏障。
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搭配投保适合的寿险险种,满足人生特定时期的需求,组成最适合您的保险屏障。
低廉保费 高额保障:
用低廉保费即可获得高额保障,确保实现您的理想。
交费灵活 多种选择:
交费期限灵活多样,恰当配合家庭财物安排。
自动垫交 轻松续保:
实现保费自动垫交,轻松使保单持续有效。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二、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