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20年/至50/55/60/65/70/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 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0/55/60/65/70/75周岁
保障期限: 10/20年/至50/55/60/65/70/7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