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
(见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释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十、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