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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2010)

大都会人寿
终身人寿保障产品,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发生重大疾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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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 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合同累计 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 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豁免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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