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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长城保险
终身两全保障,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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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经确认后,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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