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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大白定期寿险

弘康人寿
人寿保障产品,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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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已交纳的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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