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
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
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
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之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