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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畅行A 款两全保险

国联人寿保险
中长期两全保障产品,两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期满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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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11%;

(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22%。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期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若有)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经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 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 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1)若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3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 险金”; (2)若在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期间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3)若于年满70周岁(若有)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 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经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 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 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 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 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11%; (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已支付的保险费×122%。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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