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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

弘康人寿
终身人寿保障产品,拥有转换年金选择权,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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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 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全残,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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