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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祥顺定期寿险

百年人寿
定期人寿保障产品,7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针对身故和全残提供保障,年年领取全残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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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百年人寿于每个保单周年日3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本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合同效 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合同期满 或身故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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