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15/20年或至55/60/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保费低廉
您只需支付低廉的保险费,即可获得一份高额的身故保障,让您安心如意的享受幸福人生。
高额保障
- 若被保险人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适时、高额的保障为您提供贴心的温暖和关怀,安心的生活更能彰显如意人生。
灵活缴费
本保险计划提供多达6 种的缴费期限,即10 年、15 年、20 年、缴至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让您根据需要灵活地进行财务安排。
其他提示
该宣传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或至55/60/6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或至55/60/65周岁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