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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福保两全保险(万能型)

弘康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万能账户复利计息,年利率最低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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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40周岁,给付比例160%;到达年龄4160周岁,给付比例140%;到达年龄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给付比例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至40周岁,给付比例160%;到达年龄41至60周岁,给付比例140%;到达年龄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给付比例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满期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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