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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优选终身寿险

上海人寿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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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按年交方式)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按年交方式)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投保人除外)退还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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