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卓越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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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
- 中短期全面保障可至65周岁,针对意外、重疾、以及住院等都可领取保险金,保障21种重疾,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利益:
卓越定寿2010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两全: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
2.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3.保单红利: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
分红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红利分配,包括死差、费差、利差以及保单变动所产生的其他差异。
4.附加意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事故身故的,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5.附加残疾 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加重疾2008: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等待期内发病的,返还所交保险费;
2.失能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累计给付最高为基本保险金额;等待期内失能,返还所交的保险费。
卓越医疗:
1.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在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付;在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不承担给付责任;
2.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7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对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在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90%给付;在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70%给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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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事故身故的,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等待期内发病的,返还所交保险费。 |
失能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累计给付最高为基本保险金额;等待期内失能,返还所交的保险费。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在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付;在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不承担给付责任。 |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在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7天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按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