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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天安人寿
终身两全保障产品,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保障,4种祝寿金领取年龄可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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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 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 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 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祝寿金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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