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同时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120%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