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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盈一生终身寿险

中国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障,还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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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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