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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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长期人寿保障可至终身;确诊重疾以及身故可领取保险金;保30种重大疾病;还可领取专项检查金;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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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约定比例所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28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健康专项检查金 | 合同满一周年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专项检查、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