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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弘康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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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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