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3G”家庭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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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家庭保障型产品,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40种重大疾病,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一张保单,三代共享!
有家之人,保障先行!
家,是一个人心之所系!作为家庭的一员,您所挂怀的不仅是自身的安危,更多的是父母的康泰,孩子的成长,爱人的快乐,全家的幸福!而家人之间彼此的牵挂与爱护,正是人身保障对一个家庭无比重要的意义之所在。有家之人,最需要保障,有保障之家,才能抵御人生风雨的侵袭。
保障共享,泽及全家!
欢乐与美好,有了家人的分享才更有意义。悲伤与烦恼,有了家人的分担会烟消云散。保障的福泽,也应全家共享。
光大永明一直以来都倡导从一个家庭的整体角度为客户设计保障方案,充分考虑每个家庭成员的需要和作用。我们深知,每个成员都不仅属于自己,更不可或缺的属于挚爱亲人和整个家庭,只有每个人都拥有了恰当的保障,整个家庭的风险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建立。
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对家庭保障的需求,给客户更多便利和实惠,光大永明倾力打造“3G”家庭保障理念,突破传统保单只保一人的局限,实现一张保单囊括对全家三代人(3 Generation)的综合保障!
“3G”家庭保障内容
品种丰富,灵活搭配,尽您所需
家庭保单所涵盖的险种,品种丰富,功能齐全,可全面满足全家人对健康、医疗、意外、子女教育、养老、理财等多种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需求,通过量体裁衣的灵活搭配,可有针对性的化解家庭风险,给您的家庭以最周全的呵护,免除您的后顾之忧,让您和您的家人安享无忧无虑的幸福生活。
→ 家庭支柱保障: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大疾病险、养老险、意外险、住院医疗/补贴险
→ 少儿专属保障:少儿教育金、少儿重疾险
→ 女性专属保障:女性疾病险、女性生育健康险
→ 老年专属保障:老年意外险
“3G”家庭保障优势
一张保单保三代,省心!
仅用一张保单,同时为自己、配偶、子女和父母周全的规划保障,简化投保手续,也利于后期管理。
一人上主险,全家选附险,省钱!
在“3G”保单中,只要有一人购买主险,其它家庭成员均可添加多种经济实惠附加险,避免家庭成员保障的
缺失。同时突破不能单独购买附加险的限制,大大减轻您的保费负担。某一被保险人的保障因理赔终止,也
不会影响其他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障!
自由新增附加险,省事!
家庭保单所涵盖的险种会不断调整和完善,拥有家庭保单的家庭,如果有新成员增加,或者有新的保障需求,
都可直接在家庭保单里增加新附加险,无需重新投保主险,充分考虑了保单与家庭发展的匹配。
“3G”专属保障,贴心!
特别为家庭保单计划配备了特色鲜明的住院医疗报销、老年意外等专属保障。
“3G”保单可选险种一览
主险(二选一):
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瑞盈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附加险:
·重疾保障:
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丰盛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
·医疗保障: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A款)
无忧住院医疗保险
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人身保障:
附加定期寿险
·意外保障: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女性保障:
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附加无忧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教育金保障:
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养老保障:
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老年保障:
附加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豁免保障: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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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 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癌症额外给付 |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 额外给付。 |
保险费返还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 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己交保险费(复效情况 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外给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