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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得益人生保障计划

合众人寿
65岁前生存金两年一返,金额等于9%基本保额;65至85岁,生存金年年领,金额等于12%基本保额;31种重大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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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返还合同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所交保险费。18岁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返还合同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18岁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岁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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