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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35种重疾,全面呵护;重疾、癌症,二次理赔;重疾住院,每日津贴;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35种重疾,全面呵护

在保险行业协会规范的23种重大疾病基础上,增加了12种重大疾病,基本囊括最高发的多种重大疾病。广泛覆盖,尊贵体现。

 

重疾赔付,双重保障

35种重大疾病分为3组,首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后,罹患其他类别重疾可获得二次赔付。 保障更广,市场领先。

 

原发癌症,二次理赔

针对癌症,首次确诊五年后再患其他原发癌症,可进行二次赔付,再次给您双重保障。独特设计,癌症专享。

 

重疾住院,每日津贴

重疾相关住院,每年最多可获得九十天的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累计最多可获得六百天的住院津贴。自由选择,灵活搭配。

 

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首次确诊重疾,并应当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将被豁免,人性关怀,淋漓体现。

 

身故保障,满期给付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且没有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可 获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且没有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可获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0.3)而受到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0.4)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见30.5) 受益人(见30.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年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30.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30.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30.9),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0.12)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30.13)、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0.14)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30.15)。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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