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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阳光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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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6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2.4.1“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按照2.4.1“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6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该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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