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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至爱家传终身寿险

光大永明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高度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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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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