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畅行E款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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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
-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疾病、一般意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重大自然灾害、航空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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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且未满61周岁,自合同生效日后)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期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经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