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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瑞玺终身寿险

瑞泰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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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 ③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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