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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6)

工银安盛人寿
专属保费豁免保障产品,针对身故和全残提供免交剩余保费的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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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保险公司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故意自伤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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