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安心宝保险计划
-
合众人寿
- 不论身故还是满期,保证您的投入全部返还;不论大病小病还是意外住院都可以享受到住院津贴;红利可累积生息或抵交保费。
- 保险期限: 至65岁、至9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让您安心:不论大病、小病住院,还是意外住院您都可以享受到住院津贴,每次最高180天的津贴,累计最高长达1000天津贴。
让您放心:不论身故还是满期,返还已交主附险保费和已交费年度数×主险基本保额二者中的较大者,保证您的投入全部返还,不论是否已经赔付高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
让您省心:分红额外惊喜,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决定红利的分配,享受专家理财,抵御通货膨胀。
让您顺心:投保年龄0-50岁,少儿也可参保;少儿保障20年,成年人保障至65岁或90岁,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2)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 限二者中的较小者; (2)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 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2)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65岁、至9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生物反馈疗法;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