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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

阳光保险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年金转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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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33%),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160%

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

已满61周岁(含)

120%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33%),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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