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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浦华守护相伴定期寿险

瑞众人寿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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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5/20/30年/至65/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5/20/30年/至65/85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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